关于硕士研究生落户北京的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4年2月19日 14:51

市人力社保局

答复时间:2022-04-13

您好: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求职创业补贴,补贴的对象是北京地区院校的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学校进行申请。 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对象为,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 ③用人单位招录毕业年度内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以申请社保补贴。 ④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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